
国家版权中心关于软件著作权对境外转让的通告
关于规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外转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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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知识 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现就规范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对外转让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登记,是指中国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外国企业、 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包括:
(1)申请人通过转让取得著作权的;
(2)申请人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通过承受 取得著作权的;
(3)申请人申请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的。
2.我中心在接受上述登记申请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各地贸易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3.申请人办理上述登记,通过邮寄方式的,请将申请材料 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现场办理登记的,请到位于天桥艺术大厦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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