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了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此次北京《条例》创新性的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临时机构作为过渡。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从本质上说,与业主大会、业委会一样,是业主自治组织。主要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能成立的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乡镇负责组建物管会,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推动业主自治组织的建立与完善,保障小区居民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三年,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管会需在30日内解散。满三年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由街道(乡镇)重新组建物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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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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