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管理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根据公司公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管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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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厅是公司公文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并对各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办事处所有需正式行文的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后,交办公厅政务处统一发文。
第五条 办事处综合部为本单位公文管理的主管部门。办事处业务指导性、通知类文件,可自行下发至对口部门。
第二章 公文拟制
第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七条 公文起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做到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八条 所有正式行文的文件,应注明文件起草部门(拟文单位)和印发部门(办事处综合部),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文件起草部门。
第九条 公文起草后,拟文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文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拟文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公司负责人协调或裁定。
第十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文稿核准签发后即为定稿,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签发公文应当符合存档要求,不使用圆珠油笔和铅笔,不使用蓝黑色和黑色以外其他颜色的墨水。
第十一条 准确区分请示和报告,凡需要领导审批的事项应用请示,需领导知晓的事项一般用报告。请示须在签报单中注明呈批,报告须在签报单中注明呈阅。
第十二条 上报的请示、报告,要言简意赅,文字精炼,表达准确,力戒空话套话,力戒含糊其词,力戒繁琐冗长。如呈报内容较多的文件,须形成摘要报告,简要说明请示、报告事项的核心情况,一般篇幅不得超过2页A4纸,原文件作为摘要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 签报单必须注明紧急程度、密级以及简单概括需领导批示或知晓的关键内容。紧急程度分为紧急、加急、特急,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不填写则视为一般文件。
第十四条 通过电子邮件办文,呈报单位领导仍需在签报单上签字,并扫描成电子文本,连同正文电子版一并呈报,总部机关须同时上报电子版和纸质版。所有文件格式、字号、字体等都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并确保要素齐全,版面规范。
第十五条 未履行签发程序的文件一律不得成文发布。
第三章 公文流转
第十六条 需呈报的请示、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般应先报至总裁办,根据总裁批示,由总裁办报至主席办呈报主席。
第十七条 需呈报的请示、报告,原则上应根据请示、报告事项,按职能区分,对口上报总部机关相应职能部门;请示、报告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主报主要职能部门,抄报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性或职能不明确的请示、报告事项,统一报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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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请示、报告原则上应逐级上报,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多头请示。事关重大、情况紧急或密级程度高的请示、报告事项,总部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各公司总经理可直接呈报主席。
第十九条 对主席、总裁批示,主席办、总裁办须在第一时间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要主动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事项,主席办、总裁办应全程跟踪,必要时可将主席、总裁批示抄送监事会,由监事会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 主席、总裁批示件和所有正式行文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和下行文),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都要按规定统一编号、整理、留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凡以主席、总裁名义发函或复函的,原则上由办公厅信息中心拟稿并统一编号。其中,业务类和专业类的函件,办事处应先拟具初稿,报送办公厅机要信息中心修改,呈主席或报总裁审批后,再发函。
第四章 行文规范
第二十二条 体系内的一般以公司名义发文,非体系内,一般以***名义发文。涉及战略性、全局性和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的文件,依据审批权限经主席或总裁审批后正式行文;专业性、例行性、局部性文件,通常由总部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签后下发。
第二十三条 根据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职权范围内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上级机关批复越级上报的请示时,也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公司,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公司和同级公司,不抄送下级公司。
(二)下级公司的请示事项,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
(三)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其他请示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向下级公司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公司,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公司。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公司。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公司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单位的发文标志、发文字号和印章不得混用。除特殊情况外,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单位之间一般不交叉行文。
第五章 办文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与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经办事处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公文的全周期管理。公文发布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公文应当具有延续性,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避免公文之间发生抵触和矛盾。对于脱离实际或已经失去效力的公文要及时撤销或废止。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公司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涉密文件在流转过程中导致失泄密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任何调整、变更需要经综合部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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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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